石家庄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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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 乙方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B、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即时解除合同,而无须向甲方支付赔偿: * 在试用期内,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 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C、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补偿金: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征求过职工意见的;
D、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提出辞职的员工,应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递交“辞职申请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本部,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并作出回复。 * 部门经理以下的辞职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经理或其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与员工进行面谈,并填写" 面谈记录表";部门经理以上职级的辞职者,由人力资源部总监或直接主管领导面谈,并填写"面谈记录表",报公司总经理。 * 由辞职者持"员工离职手续清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完成交接清理手续,人力资源部核实批准(部门总监以上辞职者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 辞职者持经签批的 “辞职申请表” 和劳动合同,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合同、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由人力资源部开具" 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和辞职者各执一份。
三、违约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1、符合2.4.C情况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