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29

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目的:为不官完善医院药房药品质量管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医院药房的退药管理工作。

责任:药房主任、药房质量管理员、药房工作人员。

内容:

1、一般情况药品一经发出,一律不得退换。

2、特殊情况:如住院病人停止医嘱、专科、转院、死亡,不再使用某种药品,可持续办班护士和护士长双签名的退药单到药房办理退药;病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该药物时,科室须到药房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并附退药单,药房可退药。

3、退回的药品要保证包装完好,无污染:已拆封开启或标签脱落包装破损、变形污染的药品不得返回。

4、需冷藏保存的药品一律不退。

5、拆零的药品一律不退。

6、退回药品的批号要与药房现存药品或最近一批药品批号一致。

7、退药期限不超过取药时间后的3天。

8、退药须本院医务人员到药房办理,禁止病人或病人家属到药房办理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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