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6)

时间:2025-07-03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联质检是国内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检验、进出口商检、未知物测试、技术诊断、工艺分析、产品鉴定、项目技术论证、现场监测、远程监控和新技术研究的综合性机构。拥有CMA认证,出具具有CMA标示的检测报告(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联质检Untied Nations Quality Detection 权威检测机构 罚款。

在拒报或谎报期间,追缴1至2倍的排污费。

(二)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处以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5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染物的,按无证排放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授意

应按规定的日期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放许可证》、《临时排放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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