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5)

时间:2025-04-19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联质检是国内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检验、进出口商检、未知物测试、技术诊断、工艺分析、产品鉴定、项目技术论证、现场监测、远程监控和新技术研究的综合性机构。拥有CMA认证,出具具有CMA标示的检测报告(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联质检Untied Nations Quality Detection 权威检测机构 部门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

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被中止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其被中止的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应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被检查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的,给予警告处分和处以5000元以下(含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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