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7)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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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树(林)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树(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有树(林)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情况时,可以向树(林)木养护单位提出修剪树
(林)木的具体要求。经树(林)木养护单位同意,架空线养护单位可以按照要求自行修剪树(林)木。
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架空线养护单位在向树(林)木养护单位报告的同时可以先行修剪树(林)木。
第二十八条 城乡各种绿(林)地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借用、占用,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已建成的绿(林)地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并补偿有关费用。 占用林地的,还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本地段内的绿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林)地,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二)临时使用农村各种防护林地,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的绿(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批准。 经批准临时使用绿(林)地的,应当在一年内归还。使用单位应当给予绿(林)地的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并负责绿(林)地的恢复建设,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由绿(林)地的权属单位自行建
设。确因建设需要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申请延期审批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的绿(林)地上的树(林)木需要保留、迁移或者砍伐的,应当在审批使用绿(林)地时一并审批。
第三十条 农村建立或者撤销林场、苗圃、园艺场,改变其经营性质或者调整林地使用功能,应当向市农林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在街道、广场、林场、苗圃等绿(林)地内调整布局的,其规划应当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同意,方
可实施。
公共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经绿化管理部门同意。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的绿化行业管理。
禁止在居住区、新村庭院的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绿化、林业管理部门以及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绿化、林业管理部门以及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