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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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地方标准 打印版本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日期2001-9-5
内容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化;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