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6)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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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条件外,迁移树(林)木或者变更绿(林)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以及城镇居民在住宅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零星树(林)木;
(二)苗木生产单位进行生产性移栽、出圃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 迁移下列树(林)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业局审批:
(一)公共绿地内的树木或者行道树;
(二)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林)木;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林)木。
迁移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树(林)木的,报区(县)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迁移农场、水务系统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以外的树(林)木的,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审批。
改建或者扩建铁路、公路、道路,需要迁移行道树、护路林的,除紧急工程外,应当安排在树(林)木移植季节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对林木实行年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所有的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性采伐。
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折损树(林)木花草;
(二)在树旁和树(林)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三)在树(林)地内乱设广告;
(四)引起树(林)木损坏的焚烧行为;
(五)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禁止擅自砍伐各种树(林)木,因建设确需要砍伐树(林)木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业局审批,并作相应的补偿。
因改建或者扩建铁路、公路确需砍伐路林的,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业局备案,并作相应的补偿。
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可以应急处置海塘、江堤、河堤的防护林,但事后应当向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备案,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五条 禁止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林)木生长的行为。
禁止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悬挂的,应当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电信、水务、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新种树(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得少于零点九五米;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一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九米;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绿(林)地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互相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和安排。
工程建设应当避让胸径四十五厘米以上的特大树(林)木,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移栽。移栽树(林)木应当经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树(林)木生长的高度应当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适当的安全净距由市绿化管理局、市农林局与架空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