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4)

时间:2025-07-08

(八)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按照浦西地区内环线外的标准执行。

(九)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应当营造防护林地。

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面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应当经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交纳绿地补偿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项目原占用土地范围内配套绿(林)地面积已经高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减少绿(林)地面积。

第十二条 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主干道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其他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六厘米。

行道树应当选择具有一定高度、抗污染、耐水湿、耐修剪、抗风能力强、与道路景观相协调的树种。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在现有绿化或者规划绿化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其地面应当留有符合相应绿化要求的表土层。

第十三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的个人,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和各镇(乡)、村应当因地制宜,按每人每年植树三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养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订义务植树计划,并向区(县)绿化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参

加人数、绿化面积、植树数量和成活率。

在本单位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当承担门前绿化责任;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未承担门前绿化责任的,应当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安排。不能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不承担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的单位,应当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区(县)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地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各单位义务植树数量、绿化面积、养护质量、树木成活情况、门前绿化责任以及社会绿化任务的履行情况,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保证公共绿地建设的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从城市维护事业费中核拨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市、区(县)每年应当安排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市提倡多渠道筹集公共绿地建设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以及种植、养护行道树。

本市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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