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新管理办法存在

发布时间:2021-06-06

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新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日期: 2009-12-14 来源:市局办公室 作者:吴川市国税局 张兴洲

作者:吴川市国税局 张兴洲

为了保障正常有序的税收秩序,维护税法的权威地位,有力打击不法分子的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4日发布《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新办法的出台既体现出我国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基本理念,也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深化税收征管、推进部门协作,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重大举措。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该办法试行两个月以来的一些运行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就如何解决有关问题做出了初步探索。

一、实施效果分析

海关缴款书增值税抵扣新办法出台前,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实行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再进行稽核比对,然后针对比对异常的缴款书,总局每年组织两次大范围的清查工作。在旧的办法下,出现大量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使用虚假的海关缴款书抵扣税款的现象。据统计数字显示,湛江2008年上半年共出现114份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涉及税额1.6亿元,最终查出存在问题的共71份,涉及税额867万元,分别占上半年比对异常海关完税凭证份数和税额的62.3%和5.4%。

新办法实施后,纳税人对需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要先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在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取得比对相符信息的数据后才能申报抵扣。新办法结合了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海关缴款书增值税抵扣管理水平。一是,通过系统的自动校验功能可以避免错误采集和重复采集数据现象的发生,提高了数据采集质量;二是,通过施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方式,前移稽核关口,逐步完善了纳税人的申报抵扣程序,较为有效地堵塞了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中的征管漏洞,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风险,有利于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税源管理;三是,通过建立税务与海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能够确保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都是真实无误的,对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进行偷骗税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防范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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