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训、考试、考核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后,聘用上岗。 ( 二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岗位限额内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和聘用合同的签订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 三 ) 加强对工勤人员岗位的管理,严格控制超岗位限额聘用,对解聘、低聘或自然减员等原因空出来的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八、工资兑现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兑现应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岗位限额内以本单位所下聘书为依据,本着聘什么岗位,拿什么岗位工资的原则,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工资、补贴待遇。工资均从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报批工资时,需携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及聘书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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