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行岗位规范化管理。

三、岗位设置

(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设置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确定。

( 二 ) 岗位限额要控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以内。 ( 三 ) 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由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设岗方案。设岗方案要明确岗位职数、岗位责任、岗位所需条件、岗位考核标准等。各单位的设岗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岗位等级设置

(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分为技术工人岗位和普通工人岗位。技术工人岗位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暂不设高级技师 ) ;普通工人岗位只设岗位,不设等级。 ( 二 ) 技术工人各岗位等级设置全省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原则上技师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 5% 以内;高级工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 35% 以内;中级工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 35% 以内;初级工岗位不设比例限额。

( 三 ) 各技术工种中技师和高、中、初级岗位比例限额由省人事厅统一下达给各地市和各主管部门。地市的由地市人事局统一安排使用,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 岗位比例限额另行下达 ) 。 ( 四 ) 对确因工作需要,人员发生变化及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岗位比例限额的,可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 五 ) 对各工种技术等级岗位的考核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置技师岗位必须是国家规定允许设立技师岗位的工种,技师岗位的设置需经省人事厅批准。对在不应设技师岗位的技术工种中评定的技师,工资不予兑现。

五、岗位等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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