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3)

时间:2025-07-11

化妆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行,有晋升职务提名时,应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并将此事项通报全公司。

b、事件记录在个人档案。

4.3 惩罚原则

a、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艺管理的考核中出现应可避免的过失或错误事件;

b、经核实不按工作指引(或工作准则)操作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的,或有意违规操作造成的过失;以及某些操守令公司信誉度在社会有上有不良影响的;

c、或其它不良事项经核证,呈报行政部备案的。

4.4 惩罚办法

a、按事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口头警告、敬告、当厂观察、除名等),可并处罚金,

将此事项通报全公司;

b、因失当行为以致不能担任现行职务时(或保留现行职务而降薪者),经公司研究决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c、因下属的工作过失而证实需负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公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时必须担负本次总罚金的20%。

d、惩罚处理记录在个人档案。

4.5 行政处分的解除期限

为了给曾犯错的员工有改正机会,不影响日后的工作热情,对于行政处分中的口头警告、警告、留厂观察分别以不再有类同事件发生的半年、1年、2年为解除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讨论报告批准后提前解除。

5、公司拥有最终的解释和修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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