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6)
时间: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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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调度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 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 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 、 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遵照上级 、 调度规程规定制定。 第3条 山东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 则。 第4条 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 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调 度。 山东电力系统设置三级电力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 、 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 。各级调度机 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 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 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 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 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 凡并入山东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 司) 用电单位, 、 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管理, 遵守调度纪律。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调度管 理。 第7条 山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人员
,变电站、操作队、监 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简称变电运行人员) ,发电厂值长(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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