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11)

时间:2025-04-24

山东电力调度规程

可委托地调对省调管辖设备代下调度指令,但必须在操作 8 个 小时前通知受委托地调和受令单位(异常和事故处理不受此时 间限制) ,同时将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一并下达。操作结束后, 地调将调度权交还省调。 第21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 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 报制度。受令单

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 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 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22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 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 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 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 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运行值 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 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3条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两级调度互相矛盾的调度 指令时,应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 令时应按上级调度指令执行,并向下级值班调度员说明。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第24条 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 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 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 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5条 省调管辖及许可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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