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简答题(5)

发布时间:2021-06-06

证据法学简答题

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结果落实为法官评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范围,才能够实现约束法官的主导作用,强化诉讼双方的诉讼地位的目标。

3、试论无罪推定的原则。

答: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可见,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它通过赋予被告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身份和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国家公诉一方相抗衡的能力。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解释,被告人在审判前所享有的保障,诸如不受与其控告的罪行不相适应的强制措施,在被采取搜查、扣押乃至羁押等限制其隐私权或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有机会受到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审查,在受到追诉时应被告知控告的罪名和理由等,都是从无罪推定中派生出来的。不仅如此,为保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而赋予他的各种权利保障也是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无罪推定尽管从法律上而不从事实上假定被告人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但它并不排除国家追诉机构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而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或者专门性调查措施,而是禁止这些机构对被追诉者采取不必要或者过于严厉的措施,从而将对其人身自由等权益的限制或损害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4、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协、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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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被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内容包括手段禁止、证据禁止、个人责任三个组成部分。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待完善。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包括实物证据的排除;其次,在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仍欠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如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等,都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5、试论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答:根据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在证明力上的特点和它的制作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合法定程序。这包括:(1)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所谓的主体是否合法。(2)审查当时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3)审查认定勘验人员和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是经过当事人核实。

二、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

三、审查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审查勘验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

6、试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一)直接证据的运用

由于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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