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简答题(3)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证据法学简答题
据。
(2)复合性。这是指电子证据最终表现的形式和载体是多样复合的,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
(3)易破坏性。传统证据,如书证、使用纸张为载体,不仅真实记录有签署人的笔迹和各种特证,而且可以长久保存,如有任何改动或添加,都会留下“蛛丝马迹”,通过专家或司法鉴定等手段均不难识别。但电子证据使用电磁介质,存储的数据修改简单而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就导致当有人利用非法手段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时,或者当操作人员出现错误或供电系统和网络发生故障、病毒等情况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修改甚至全盘毁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
15、简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答: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正是由于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则出处,因而又被称作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16、简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
答:由于言词证据属于人证的范畴,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其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言词语气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但是,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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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但是,实物证据人称“哑巴证据”,很容易被人们毁灭、伪造、顶替等。
因此,要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17、简述收集证据的要求。
答: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除了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
18、简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答:刑事证据开示,又称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活动。证据开示制度的存在有以下意义:
(1)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实体公正。
(2)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实现程序公正。
(3)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实现诉讼效率。
19、简述证明制度的构成。
答:不管证明制度如何发展演变,任何一种证明制度,都由以下要素或者环节构:(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3)证明标准;(4)证明方法;(5)证明程序。
20、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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