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简答题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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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
一、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2)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僵化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进行规定。
3、简述诉讼认识的要素。
答:诉讼认识的要素包括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认识主体是诉讼主体,认识客体是证据和案件事实。正确认识诉讼主体和认识客体,是研究诉讼认识论和证据法理论的重要环节。诉讼认识的本质则是法律规范下的特殊认识活动,需要遵循特殊的方法和要求。
4、简述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答:(1)补强证据的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3)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5、简述被告人自白和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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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只有广义的自白才在证据法上有意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其他证据的规定。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对于何种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何种资料有证据能力,设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则很少硬性规定。
6、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是查明案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7、简述书证的特征。
答:(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8、简述证人的资格条件。
答:(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人、精神上有缺陷或所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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