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简答题(2)

发布时间:2021-06-06

证据法学简答题

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证人”。

9、简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答:(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4)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10、简述讯问的方法和程序。

答:(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讯问地点;(3)讯在人员不得少于两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7)讯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先讯问自然情况,第二步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第三步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0)传唤和讯问时间;(11)制作讯问笔录。

11、简述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自认是当事人陈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当事人承认的范畴。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构成诉讼意义上的自认仅是诉讼上的承认,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见表示。自认可以是全部的自认或部分的自认;也可以是有条件的自认或无条件的自认。自认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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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认必须在诉讼中作出;(2)自认必须是向审判人员作出;(3)自认是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承认;(4)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12、简述鉴定结论。

答;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判断。

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虽然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但二者各有特点,其区别如下;

第一,鉴定结论是监察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第二,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

第三,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作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作出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

13、简述视听资料的种类。

答:根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和视听资料的应用,按照表现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 为以下几种:

(1)录音资料;(2)录像资料;(3)电子计算机存储资料;(4)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14、简述电子证据的特征。

答: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外,还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

(1)非物质性。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推按编码规则处理成“0”和“1”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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