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

发布时间:2021-06-06

(一)本准则制定与修订背景

我国十分重视规范特殊目的审计业务,1999年2月4日,财政部制

定和颁布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公告》,并

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原

有的实务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特殊目的

业务审计报告公告》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修订后对原实务公告的某些内容进行了调整,表述更加清晰,具有一定程度的操作性。但是,经过多年的实施,已不能适用我国现有审计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新兴的亟待解决特殊目的财务报表问题。因此,需要加以研究,完善相关审计准则,严格审计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

因此,明晰化修订审计准则时,我们着眼于扩大审计准则适应性,以使审计准则能够适用于审计不同的会计主体,即采用同一套审计准则,不但能够审计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而且能够审计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但能够审计企业财务报表,而且能够审计公共部门实体财务报表;不但能够审计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而且能够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围日益扩大,从传统的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延伸到医院、高校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受托从事公共部门实体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同时遵守与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要求,而这些要求涵盖的范围可能比现行审计准则的规定更为广泛。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增加了对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特殊考虑,为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这些要求提供了切实指导。

本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二)本准则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中,将2006年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拆分为三个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主要对应2006年版准则第三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主要对应2006年版准则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主要对应2006年版准则第六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在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的基础上作出了实质性修订。与2006年版《中国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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