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高校合作办学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发展对(7)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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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合作的因素。两岸互动关系,虽然民间热情很高,频率也高,但大多具有自发、松散、暂时性等特点,缺乏统整性和长效性”,“至今两岸尚未对高等教育互动的相关规范签署共同协议,对于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如学历、学位互认,职业资格认证的对接,课程、学分的转换等等,也未签署相关文件,多半只是单边政策。”[9]
(一)“合法性”的缺失
两岸间的教育交流合作,大陆方面一直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引导,台湾方面则始终持以消极、被动的态度。直到xx年,台湾才正式将两岸教育交流政策规划列入公共政策的议程。发展至今,囿于台湾方面不承认高(院)校的学历,不允许陆生赴台高校就读,海峡两岸仍未实现“学分互认、学历互采”的双向认同,两岸高校合作办学的正常开展也因此受到严重阻碍。
目前与大陆签署高校合作办学协议的台湾高校均面临“合法性”的缺失。据台湾教育部门的统计,截止xx年,台湾共有51所学校向教育部门申报和大陆学校缔结姊妹校,其中约三分之一为“国立”大学,但至今尚无一所大学通过审查。台湾教育部门表示审核不通过主要是“为争取两岸交流的对等与尊严”。[10]在台当局的阻挠下,两岸高校的合作协议多是民间行为,内容多是以交流为中心;办学主体也以高职院校和(民办)私立大学居多;公办(“国立”)大学以及研究型大学、综合类院校间多进行师生互访和学术交流等合作项目。合作主体的一元化同时也导致了两岸合作办学区域的局限。在中外高校合作办学的发展中,上海、北京、山东所拥有的合作机构与项目位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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