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我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三(6)

发布时间:2021-06-05

证券基础知识

有关授权组织的概念通常被表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然而,中国证监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呢?如上文所说,中国证监会的职权主要来源于《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不过,根据《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不能算是行政法规,也不能因此使中国证监会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同时,《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本身的效力,也值得考证。以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制定权为例。《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的首要职责就是:“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规章。”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因授权而具有规章制定权呢?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才具有规章制定权。《立法法》将宪法的这一规定扩大解释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但是,仍未将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在内。因此,《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的这一规定与《立法法》甚至与宪法相抵触。 还有一个其他途径来确定中国证监会的性质-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确立了中国证监会的地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这一条当然可以使中国证监会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问题是,中国证监会的现有职权绝非仅仅来源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不仅行使国务院行政法规授予的职权,而且本身就在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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