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我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三(5)

发布时间:2021-06-05

证券基础知识

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目前,专门从事证券监管的国务院部门别无二家,基于此,中国证监会似应是《证券法》所指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过,《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先于证券法颁布,不可能明确指定中国证监会就是证券法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其对中国证监会的定性,中国证监会的职权主要来源于国务院的授权,而非证券法,因此,中国证监会是否就是证券法的执法机构,证券法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否就独指证监会一家,就存在疑问了。对照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与《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对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授予中国证监会的职权要远远大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但是,前者并不能完全包容后者,而是相互交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证券法规定,依法对资信评估机构进行监管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证券法第167条第三款),而《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中有关中国证监会的职能配置里,却无相应的规定。

证券法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到底是指国务院的一个机构,还是复指多个机构?或者国务院能否有权将证券监督管理权授予更多的机构?如果是多个机构,似乎有悖于“集中统一监管”的立法原则,而且使得中国证监会能否理所当然地行使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所有职权,也出现了问题。

其次,由于证券法没有给予中国证监会一个法定的地位,使得中国证监会在公法法理上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规定中国证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此,事业单位区别于行政机构的主要地方在于其目的为提供社会服务,而非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能来自于授权。在公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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