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我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三

发布时间:2021-06-05

证券基础知识

公法视野下我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三

四、1998年证券法与专业证券监管体制的确立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一个里程碑。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第一次由法律确定。当然,在证券法颁布之前,中央政府进一步理顺证券监管体制的工作就已经开始。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4月,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199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详细地规定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与机构设置。这些都为证券法出台之后,尽快地适应证券法对证券监管体制的立法改造奠定了基础。

让我们来具体研究一下证券法所确立的证券监管体制。在专家眼里,证券法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起草而不是主要由政府一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律。”有这样一个背景,证券法对原有监管体制的突破非同一般。该法第七条确定的证券监管体制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有:(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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