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我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三(4)

发布时间:2021-06-05

证券基础知识

除了政府的监管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自律,证券法还确定了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地位与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确立起一个三层监管体系:代表政府的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以及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内的社会监管体系。其中,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所起的监督作用属于商法范畴,其所承担的“法定责任”也是私法责任,本文暂不讨论。

下文将从公法的角度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这两个自律监管组织作更细致的分析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的性质与地位

如同中国的许多经济立法一样,证券法没有直接指定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而仅笼统地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种比较含混的规定,据说有两个原因:一是遵循经济立法规范主管部门的惯例,绝大部分只作原则性规定;二是因我国处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具体部门名称或者具体职能可能经常变动,证券法作原则性规定更能适应时常变动的状况。不过,产生的问题似乎也不少。

最主要的,证券法的执行机构指代不明,将影响实际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效地适用证券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8月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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