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粮油店考核办法(7)

时间:2025-02-26

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城乡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放心粮油食品店”。

第二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必须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营业时间在一年以上,因新农村建设,为保持“放心粮油食品店”的合理布局而预留的,营业时间可以不受一年的限制。

第三条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单店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示范专柜营业面积20㎡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有4米以上货品陈列架、木制杂粮柜、成品粮垫板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全市“放心粮油食品店”门面统一标准(标准另外印发),并标注“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字样,质量及服务承诺上墙,并认真落实到位。

第五条 店内保持清洁、卫生、通风、明亮;内墙使用无毒、无味的涂料粉刷;地面平坦防滑干燥;店内配备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防止传播疾病;粮食摆放必须有垫板,商品摆放整齐,排列有序,购物环境良好。

第六条 配有必要的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粮店负责人及经营人员熟悉《产品质量法》、《食品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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