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粮油店考核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第七条“市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负责“放心粮油食品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保持“放心粮油食品店”标准。
第八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履行粮油商品质量和服务承诺,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放心粮油食品店”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享有的权利。
1、可以享受在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中使用“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字样或标志。
2、可以向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申请资金扶持。
3、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对放心粮油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4、可以优先申报市级以上品牌名牌。
第十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应当履行的义务。
1、必须悬挂“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匾牌,匾牌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粮油食品店,不得转让、租借,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
2、“放心粮油食品店”应主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各项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
3、“放心粮油食品店”要建立粮油经营台账,每月向“市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 或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五章 “放心粮油食品店”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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