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6)

发布时间:2021-06-05

四川新评标办法

(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生成的工程文件);

(三)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四)招标控制价(含电子评标数据接口文件)或标底(如果有);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计价定额、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六)已安装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

(七)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报价评审组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和复核(简称为“清标”)(详附件2),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问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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