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16)

发布时间:2021-06-05

四川新评标办法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估及判断

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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