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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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评标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 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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