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19)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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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评标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若投标人得分相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若评审价再相同,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推行并提倡电子招投标,评标中应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提高评标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电子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同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以内”或“低(小)于××”包含××本身,“××以上”或“高(大)于××”不包含××本身。
第三十六条 报价评审组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及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并确认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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