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分析_(4)

发布时间:2021-06-05

产权持有的激励作用高于10年。因此,更加稳定的地权意味着农户可以进行更加广泛的土地投资策略。

假设2:地权稳定性越高,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越高。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人们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但事实上,该政策是否被很好执行仍是未知数。由于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人们很难清晰界定“集体”的边界: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的经济组织、行政组织、自治组织、党组织都可能是土地所有者主体。伴随着这种土地产权不明晰带来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没有排他性。由于土地并非归农民自己所有,各级组织能通过各种手段对农户经营土地进行调整和干预。因此,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已经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土地转让权属于 承包方 (农户),而不是 发包方 (集体)”,很多村集体依然可以任意收回和调整所属土地,“3、5年一次小调整,10年一次大调整”的土地分配方式十分普遍。频繁土地调整将降低农户对土地投资的长远预期,因此,更稳定的土地权利持有能够提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而频繁的调整土地将降低农地流转效率。

更何况,即使地方政府严格执行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现行土地制度仍有可能对土地流转造成不利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农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将人们对土地的投资牢牢的限定在“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内,如果“土地承包剩余期限”是20年,则人们对土地的预期的投资只能在20年以内;如果这一期限只剩10、5年,人们对土地的中长期投资就难以实现。这一规定对土地流转的负面效应将随着“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减少而逐渐增强。

2、土地转让权利的不完整

假设3:农户的土地转让权越完整,其土地流转意愿越强。

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转让权的界定并不完整。

首先,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权利,没有农地所有权转让的权利⑧。这就造成了转让权的残缺,已有的研究表明,不完整的转让权会降低农户对土地的投资,影响农地的流转效率(姚洋,2000,2004)。同时,由于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制度”,土地流转不能改变其非农用途,这进一步压缩了土地的价值,影响了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此外,一些村集体组织规定“土地的流转只能在本村内部”,这进一步限制农户的土地转让权。

其次,土地的所有权的不清晰带来了土地流转效率的损失。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在各级组织和农户之间分割。由于权利意识淡薄,很多农户并不清楚自己是否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权利,或者并不知道这项权利的“使用范围”。一个可能的猜测是,自认为拥有“更完整”的农地转让权的农户有更高的流转意愿。

(四)劳动力市场与土地流转

劳动力与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两者的相互关系对农村土地流转十分重要。在此,我们从两个层面考察农村劳动力与土地流转的关系。第一层讨论的是农村劳动力市场与土地流转的关系,第二层进一步指出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农村劳动力市场是指农业生产内部的劳动力市场,已有的考察和研究(姚洋,1999;查金祥等,2001)证实了农业生产内部的劳动力市场的存在。这在种粮大户雇佣农民,以及农忙期间农户间的相互雇佣上得以体现。事实上,在两要素的一般均衡框架中,只要农村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的,则土地是否可以流转并不重要。假如土地市场完全缺失,但农业生产内部的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的,则农户仍可通过内部雇佣劳动力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对于劳动的边际产出低于市场工资率的农户来说,他们会停止向土地的劳动投入,转而到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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