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分析_(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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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流转土地的收益高于成本,则更多的农户将选择进入土地流转市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很难准确度量农户的成本和收益。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进一步分析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因素。事实上,我们接下来所讨论的若干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农户流转土地的成本或收益,进而影响其土地流转意愿。
(二)社会保障与农地流转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在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则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导致了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严重不平衡,农村的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例如,早在1987年就开始了的试点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在还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目前我国农村仍有87%的农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要完全自费负担医疗;④农民享有卫生服务的比例也远远低于城市居民。⑤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仅仅局限于部分试点地区,远没有在全国统一实行。可以说,我国绝大部分的农民被排除在了现代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假设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能够提高农户土地流转意愿。
在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的情况下,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是一种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姚洋,2000)。土地不仅能够满足农户的生存需要,而且能够提供就业机会,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养老保险⑥的作用。因此,对于仍有生存压力和发生意外事故风险的农民群体而言,占有土地是一种基于生存需要的理性考虑。土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了农户流转土地的意愿,进而影响农地流转的效率。
(三)法律的制度性约束
通常认为,制度影响经济绩效,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如果制度不能够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则经济会出现扭曲并带来效率的损失(North,1990)。对于中国农地制度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产权尤其是土地转让权利的界定,是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主要制度性原因。
一般来说,产权通常包括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获取租金的受益权和资源的转让权(张五常,1973,2002)三个方面;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Demsets,1967;张五常,2000)。而在这三项权利中,转让权起作用十分关键。 农地产权的可转让性早在1984年中央工作1号文件就有所体现,并在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进一步发展,《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提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用了一整节⑦内容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和相关内容,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布保护农户的土地转让权。2005年1月7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出台,明确规定了农地流转原则、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同以及各主管部门职责等问题。中央政府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合理引导农村土地的流转,规范农地市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中央政府的一系列政策似乎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地权稳定性与土地流转
稳定的地权是土地所有者进行长期投资的关键,这些权利受到的限制越多,投资激励就越弱(Demsets,1973)。不稳定的土地制度会降低农户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并带来生产率的损失(姚洋,1998;Carter and Yao,1999;Jacob, Li and Rozelle,1998;Rozelle, Brandt and Li,1998)。这意味着,可继承的土地产权激励作用高于终身持有的土地产权;而30年、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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