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4)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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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费分二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一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根据对获资助项目跟踪检查的情况决定是否追加以及追加的额度。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研究生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创新基金,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20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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