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6)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0.关联方于关联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和
11.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行章程所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
此外,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联交易,并在年度报告及账目中确认:
1.该等交易属于本行日常业务;
2.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一般商业条款,则对于本行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3.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本行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五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六条(三)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可以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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