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3)

发布时间:2021-06-0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求,负责提供有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后续技术支持和运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对于业务、管理中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关联交易处理事宜,应主动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本部门关联交易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以确保对有关交易采用一般商务条款,对有限额的交易采取措施以确保有关交易不超过每年的限额,根据关联交易信息系统生成的报表,定期对本部门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行对关联交易的审批坚持权责统一、审批与执行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依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关联方进行审查时,应对关联方的资信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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