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1)

发布时间:2021-06-0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行章程另有规定外,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审批一般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关联交易监控、管理、披露体系和机制,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牵头收集、汇总关联方信息,负责建立和维护作为本行员工的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关联方名单,建立维护关联交易名单库,开展关联交易IT系统建设;

(三)牵头安排关联交易的对外披露或公告事宜;

(四)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五)根据本办法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规定,安排重大关联交易、非豁免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事项;

(七)对总行各部门提交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向总行各部门和各一级分行提供关联交易相关法律咨询;

(八)总结、评价关联交易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根据管理层授权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信息披露工作小组负责本分行或本级机构辖内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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