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5)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行应告知上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应履行的该项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查结果和决议,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或备案。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本行将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本行在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重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关联方与本行关系的性质;
2.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3.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4.关联方所持本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5.本办法第十一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6.关联交易类型;
7.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8.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金额及相应比例;
9.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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