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0)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为关联人提供非银行正常业务范围内担保的交易,不论数额大小。
(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豁免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本行关联交易政策及相关规定,审批除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审核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董事会审核批准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清楚反映:
(一)董事是否认为有关交易属于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三) 是否任何董事在交易中占重大利益,以及他们是否在董事会会议上放弃表决权利。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及关联方的确认,拟定有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审查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行使其在一般关联交易方面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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