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
发布时间: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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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证明;
(二) 购销双方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及购销合同;
(三) 烟花爆竹名称、数量;
(四) 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五) 驾驶员、押运员名单。
收货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起运前,发货方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对签核《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对运
输车辆和第(三)、(五)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查验。
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验收,并将签注
后的运输证及时交原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花爆竹,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
(二) 烟花爆竹的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随车携带《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遵守许可事项;
(四) 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五) 出现危险情况应当立即报告险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
第六章 燃放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承担焰火燃放作业服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级别管理制度。
申请焰火燃放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供本单位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焰火晚会燃放业绩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内核发
相应级别的《焰火燃放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行焰火燃放作业服务的,燃放单位应当将燃放作业方案报经有相应资质
的安全评估机构评估。
举办焰火晚会,应当报经燃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特别重要的焰火晚会,应当报
经燃放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焰火晚会燃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
门负责实施安全警戒。
第二十七条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
竹,或者在生产、经营、运输过程中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缴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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