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1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各类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烟火药、

黑火药、引火线。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以及焰火晚会燃放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爆炸性质的特殊消费产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产业政策,明确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发展规划。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行业采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的新工艺、

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

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的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

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

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工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和水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

应采取各种形式建立、健全县级以下基层烟花爆竹监管体系,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力量。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

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

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

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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