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

发布时间:2021-06-12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

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生产

第九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过程尤其是有药作业工序危险性大,应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管理。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选址应远离居住区和风景名胜区,与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

讯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二) 厂房和仓库的设计、建筑结构、材料和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

警示标志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 生产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四)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六)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

(七) 有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购销记录及其保管等制度;

(八)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并履行国家有关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通过审批后,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生产产品的范围、

类别、级别以及主要原材料来源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同意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建设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地省、自台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提申请进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工作日内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生

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

进行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装卸、搬运等工序的特种作业

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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