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5)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政府法制部门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上述行为的,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暂扣和吊销行政执法证,必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吊销行政执法证须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执法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如不属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的,可报经政府同意后,取消其行政执法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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