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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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995午8月1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95]10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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