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3)

时间:2025-07-11

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九条 对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培训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市所需的证件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局领取,各县(市、区)所需证件统一向所在市的政府法制部门领取。

第十一条 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应将发证情况及持证人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证件编号,发证时间)报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备案。县(市、区)的备案材料通过所在市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局上报.

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对下级政府法制部门的发证工作有权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领证机关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原领证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发证单位。

补发、增发、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发证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法制局。

第十三条 每次发放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3年,证件期限届满时,领证机关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销毁,并重新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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