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4)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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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首次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各市已经核发的本市的行政执法证件,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有效期届满后,必须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每年须经发证机关注册,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注册章。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人员,由本级政府发给《行政执法监督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学者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发给《行政执法监督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人数,省不超过30人,市不超过20人,县(市、区)不超过10人。确需超过上述人数的,须经省政府法制局批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核发和管理,比照《行政执法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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