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

时间:2025-07-11

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送文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将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并提供给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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