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讲义(01-14)讲(14)

时间:2025-07-15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以下5点:

第一,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二,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1.空间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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