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50:20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8)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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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在接收检材/样本时,发现检材/样本与接受条件存在偏离,且该偏离可能影响到鉴定结果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征询意见,做好记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鉴定机构应制定拒收措施。
5.8.4 接收的生物检材/样本,在鉴定机构保存期间应置于冷藏或冷冻条件下保存。并对保存的温度进行监控和记录。
接收的毒品检材/样本在鉴定机构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鉴定机构应有检材/样本保存期限规定和处置记录。
5.9 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获认可的领域应满足能力验证的频次要求,无法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对象,一个认可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鉴定机构应制订外部和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应优先考虑采用以下方式:
——由两名或以上人员分别对同一检材/样本进行检测(人员比对)。
——使用两台或以上同类型仪器分别对同一检材/样本进行检测(仪器比对)。 ——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次级标准物质(控制检材/样本)定期进行结果核查。
5.9.2对内部质量控制活动的实施内容、方式、责任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内部质量控制活动,计划中应给出结果评价依据。适用时,鉴定机构应使用控制图监控鉴定机构能力。
5.10 鉴定文书
5.10.3.1鉴定文书中应说明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
必要时,应在鉴定文书中提供检出限的数值。
如果鉴定的结果是用数字表示的数值,应按照标准方法的规定进行表述,当方法没有相关规定时,应按照有效数值修约的规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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