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50:20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7)

时间:2026-01-17

委托制造商或内部开展定期的功能核查。当内部开展仪器功能核查时,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文件化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核查的方式、频率和符合性的判断依据。

5.5.4鉴定机构配制的所有试剂(包括纯水)应加贴标签,并根据适用情况标识成份、浓度、溶剂(除水外)、制备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5.5.8对鉴定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无论是外部检定/校准还是内部功能核查,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检定/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检定/校准的日期、再次检定/校准或失效日期。

5.5.10当有如下情况时,鉴定机构应对设备进行期间核查或功能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设备维修;

——设备搬动;

——设备所处的环境发生显著的、长期的改变(如温度、湿度、地磁辐射等)。

5.6 测量溯源性

5.6.1总则

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鉴定机构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频次制定设备检定/校准计划。

用于配置标准物质的定容器皿和移液器必须经校准、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3 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在使用期间应按计划进行期间核查,核查可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标准物质主要从查看其外观性状是否有异常变化、储存环境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着手。标准溶液主要从技术测试方面着手。如果在期间核查中发现标准物质已经发生分解、产生异构体、浓度降低等特性变化,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对之前鉴定结果的影响,执行4.9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

5.6.3.4运输和储存

鉴定机构应制定程序,规定标准溶液和其他内部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注意事项或危害、制备人、标识等要求,并保存详细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应有逐级稀释记录。

5.7 抽样/取样

5.8 检材/样本的处置

5.8.3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方法制定合格检材/样本的接受条件,明确提出对检材/样本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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