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50:20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6)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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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温度、湿度控制设备。
5.3.2对于温湿度有要求的仪器设备,鉴定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相关环境条件,并有文件化规定超出控制值时应采取的措施。
5.3.4鉴定机构应有与鉴定工作范围相适应并便于使用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如个人防护装备、烟雾报警器、洗眼装置及紧急喷淋装置、灭火器材等,并定期核查其功能的有效性。
5.3.5鉴定机构应有安全处理、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的程序及设施,保存相关处理、处置记录。
5.4 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1 总则
鉴定机构如果因仪器设备种类、型号和操作条件的不同而对所选用的方法进行改变时,应进行方法确认,同时制订相应作业指导书。
对于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如色谱仪、质谱仪等,应制定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
5.4.2 方法的选择
鉴定机构应尽量采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已经发布的标准方法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授权)使用的方法及技术规范。
对首次采用的标准方法应进行技术能力的证实,证实内容至少应包括检出限、线性范围、回收率、准确度和精密度等。
如果在证实过程中发现标准方法中未能详述并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环节,应将详细操作步骤编制成作业指导书,作为标准方法的补充。
当标准方法发生变更涉及到鉴定方法原理、仪器设施、操作方法时,需要通过技术验证重新证明正确运用新标准的能力。
5.4.5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5.4.5.2当鉴定机构开展定量检测工作时,根据选择的标准方法和仪器原理不同,应分别建立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的作业指导书。
5.5 设备
5.5.1鉴定机构应配备鉴定所需要的分析仪器以及检材/样本分离、处理和制备所需的必要设备。
5.5.2对于非国家强制性计量检定范围内的仪器设备,鉴定机构可以遵循制造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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